电子数据的认定包含3个重要的部分,称为“三性”:
- 真实性
- 关联性
- 合法性
1. 真实性认定
由于电子数据存证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认定:
-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1.1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问题。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 电子证据载体来源的真实性
- 电子证据载体在诉讼前和诉讼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
具体来说,法官审查电子证据时往往会关注: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否包括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范;如果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如何确保其他存储介质能够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这是对电子证据载体原始性和同一性的审查。
二是电子证据载体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诉讼前和诉讼中,证据会在多个主体(如刑事案件的公、检、法和民事、行政案件中原告、法院、被告)间流转。在此过程中需要考察:电子证据载体在移送、 流转中是否保持同一性,是否符合鉴真的要求;电子证据载体是否保持完整性,没有被改变、破坏等。
区块链技术极大地扩展了电子证据的载体外延,并可以从技术上确保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区块链存证使用分布式存储并附加防篡改校验机制,使电子证据可以脱离原始存储介质而 安全存储,同时无被篡改之虞
区块链技术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载体真实性认定的问题。
1.2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指作为电子证据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问题。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评价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如前述,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电子证据的载体及载体上证据副本的真实性,但载体的真实和副本数据的真实,无法决定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意思是虽然副本和原件相同,但原件不一定是真实的)。同时,在区块链存证场景下,如果电子证据或其证据指纹(或称校验数据)上链并分布式存储,则证据的真实性已经具有技术保证。
则欲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则需要确保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或其证据指纹)在生成时即同步上链, 或者确保该数据信息在上链前未被篡改。考虑到确保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在上链前未被更改实际上是一个传统的电子证据鉴定场景,不能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故而在区块链存证领域,比较理想的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案即为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信息(或其证据指纹)在生成时即同步上链。
1.3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指:(1)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场合,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准确证明案件事实;(2)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场合, 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特别是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核心问题,不少语境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也是指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证据相互印证是确认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的主要方式,有些情况下二者还会同时使用。
附加可信时间戳的上链数据,可以推定为形成于特定时间点,则该数据中的时间信息就具有内容真实性。
同理,通过区块链达成的智能合约,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可以推定合约内容数据真实,合约内容数据也具有了内容真实性。(意思是如果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达成,可以保证交易是真实的,那么交易的内容就具有了内容真实性)
2. 关联性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区块链在单纯的存证场景应用,技术本身并不增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如果是一类或一系列业务运行在区块链上,因其全流程留痕,可能因为可追溯性使证据的关联更加明确,方便进行关联性认定。
无论如何,上链证据和案件无关的情况不可避免,区块链存证不能确保电子证据具有关联性,而是在部分场景下为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提供参考。(证据链)
3. 合法性认定
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包括取证主体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合法性以及证据保存与运用方式合法性四个方面。它是证据认定主体机械式对比法条的过程,其中不掺杂证据认定主体的私人价值评价。因此,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不同,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不应考虑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而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这就不是区块链要考虑的问题了)
4. 可信时间戳
由于区块链本身上存储的只是哈希值,而非原件,因此在示证的时候如果没有原件与哈希值相对应,存证也将无法达到目的。因此,电子数据存储电子数据原件也是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的重要部分。
可信时间戳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信息和权威时间源绑定,由国家授时中心提供授时信息,将对电子数据信息和授时信息进行数字 签名生成时间戳。通过可信时间戳可确定电子数据信息生成的精确时间,并防止电子文件被篡改,为电子数据提供可信的时间证明和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证明。
可信时间戳是表示电子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
5. 区块链存证系统对电子数据认定的作用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作用,即对电子证据“三性”的影响,首先在于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定所产出的显著影响。此外,对于某些业务类型,诸如证据在链上形成并同步存储的情形,该系统对于证明所存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具有一定帮助。
具体而言,该系统对于证据认定辅助功能主要通过以下四个层面来实现。
- 安全架构确保电子数据载体真实性
- 关键技术提高电子数据真实性
- 相关技术提高证据认定效率
- 相关业务和链下治理辅助证据认定
6. 总结
在理想情况下(即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同步上链):
- 区块链系统保证了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可信时间戳证明电子数据在某一时刻已经存在,保证了电子数据时间内容的真实性,为电子数据提供可信的时间证明和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证明
- 二者可同时保证文件不被篡改,但区块链中只有文件摘要,无法用于“示证”,因此还需要存储电子数据原文
在现有情况下(电子数据生成后上链):
- 区块链系统保证了电子数据载体真实性
- 可信时间戳证明了电子数据在某一时刻已经存在
- 二者可同时保证文件不被篡改(上链并进行时间戳签名后),但区块链中只有文件摘要,无法用于“示证”,因此还需要存储电子数据原文
References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v1.0)》